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奇怪理由被炒 勿簽任何切結書

2013年11月24日06:01 

自保方法
遇僱主以怪理由解僱,律師張建鳴指出,資方解僱勞方須有法定解僱理由,例如無故曠職3天或對僱主、同事的重大侮辱等,但若公司業務萎縮、經營不善有資遣必要,則須支付資遣費,「但若無法定解僱事由或沒資遣必要,就為不當解僱!」勞工可選擇在30天內要求終止勞動契約給付資遣費,或循法律途徑確認僱傭關係存在,也可選擇向勞工局申請調解。
 
留公告主動蒐證
「千萬別簽署『僱傭關係到此為止』的各式協議書、切結書或同意書!」律師廖芳萱提醒,遇不當解僱自保之道除別簽立上述文件外,期間若遇公司惡意阻擋不放行、或直接將門禁卡消磁,無法入內上班,建議寄存證信函請求上班,「若被拒絕,是公司問題,勞工並無曠職疑慮!」另法院判決確認僱用關係存在,僱主也須給付薪資。 
此外勞工遭僱主非法解僱打官司,常會遇到舉證困難,廖芳萱也建議,應保留當初資遣公告、薪資計算方式及公司獎懲工作規則等對自己有利的證據,勞工平日若感受主管或僱主有敵意言論,可記下時間、地點,甚至錄音蒐證,或請同事作證遭受不公平對待。 
◎突發中心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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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姓工程師投訴稱,遭聯景光電公司不當資遣。黎百代攝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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